1、职工凭提取材料,向单位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装修'>宜昌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加盖单位预留印章。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因特殊原因单位无法审核盖章的,可由中心进行核实加盖业务公章。己进入中心托管户的职工,由中心进行核实,不需填写《宜昌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2、职工持《宜昌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或《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托管凭证》及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到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3、 中心审核材料,符合条件的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中。 4、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办结后,提取凭证一联单位记账、一联职工本人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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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09 1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