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今时比装修网! 登录 免费注册
置顶回答
集体土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以及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的用益物权。主体为特殊民事主体,主要为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集体经济组织设立的企业和公益性组织,集体土地使用权纠纷对策:可以对双方进行调解或者向土地局或农发局之类的机关提起仲裁。
wang1042275132 2015-07-12 12:00
1个回答
superchen1 2015-07-12 12:00
集体土地使用权纠纷对策如下:
  (一)土改、合作化时留下来的土地权属未定,地界无明显的标志或土地证上规定得不够明确。

  (二)公社化时期体制调整,新划地界不清或调整不合理,协议书订得不明确。

  (三)因过去无偿占有或平调而变动的土地。

  (四)因历年集体搞水利建设、平整土地造成地界变更,土地原有状况或新队之间归并,原有田界铲除,无原始记载,现在恢复乡村原建制无历史依据可查考的土地。

  (五)因行政区划变更,原社队之间、社队与国有土地之间因插花地互越地界以致地界不清的土地。

  (六)因移民开荒,侵占他队的荒山、荒坡、荒地和原权属不清的公共土地。

  (七)因其他各种历史原因遗留下来的土地瓜葛问题。

  (八)因土地的征用、承包等引起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变更而产生的权属争议等。

  (九)乡镇集体企业建设用地,由于过去没有具体规定,需要重新给予核定。

  (十)乡村公共事业或公益事业占有的土地,过去没有给过补偿,群众后来提出要补偿等问题。

  (十一)1950年无偿划拨的荒山、荒坡、荒地等,当时未计算面积,并无规定地界,几经变迁,从而引起地权、地界的争议。

  (十二)有的单位征用土地的证据遗失,无据可查,从而引起的土地争议。

  (十三)农民使用的宅基地,因地界不清,从而引起的土地争议及城镇个人因地界不清引起的土地权属争议。

  (十四)企业与企业之间因土地权属不清引起的土地属争议。
其他相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