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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售房单位(可委托物业服务单位)在住宅区显著位置向业主公告拟实施项目的内容、范围、时间、概(预)算金额、使用维修资金金额等。在张贴公告(附件1)时,同时张贴维修资金使用支取预分摊明细表(附件2)。公告期限不少于7天。

公告后,售房单位(可委托物业服务单位)应逐户征求有关业主意见,并取得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签名同意。
谁随隋 2015-02-10 12:00
2个回答
咣咣咣咣 2015-02-10 12:00
当然是可以的,委托业主都可以办理的。
superchen1 2015-02-10 12:00
你好,原则上是可以的,但是要严格执行规则,防止一些别有用心的领导为了利益贪污腐败,这样就会产生不好的影响,希望帮到你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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